请问!`
总版,请帮我把这个帖删了!!!谢谢![[i] 本帖最后由 lymanlin 于 2007-8-20 05:09 PM 编辑 [/i]] 深圳的法律法规中强调,
问题1
每周工作时间不可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可超过,8小时,
而事实上公司每天的上班时间是,8:30到12:00,1:30到6:00,晚上加班时间7:30到9:00,但加班时间公司没另给加班费,还硬性加班(通知不加班者将会影响个人业绩或年底奖金分红)
请问,王律师,这样的情况需要如何处理???
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签合同,公司表面按法规做事,但在合同上做文字游戏。
在一份保密合同上,将我们老板的名字最后一个字故意写错,
只要字是他签的就可以,就算少了一个字,如果他否认是他签的话,通过笔迹鉴定可以鉴定出来 在一份工作合同上,规定我们申请离职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否则将扣当月工资做为补偿?
这样的情况又须如何处理???
申请离职
题签30天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扣除工资就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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