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伤身亡 雇主和违法发包方连带赔偿
作者:linlin3245 提交日期:2007-5-14 22:24:00
雇员工伤身亡 雇主和违法发包方连带赔偿
相同案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承包人雇人从事施工,雇员在施工时工伤身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违法发包人和雇主对死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2月20日,为给自家房屋加层,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民黄某找到好友陈某,约定由陈某负责钉模板和捆绑钢筋,黄某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发包给陈某。陈某找来两名工人杨某和徐某帮忙施工。2月25日,杨某在搬运钢筋时不慎碰到路旁的高压电线,当场被电击身亡。
杨某的亲属将雇主陈某和发包人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受雇为陈某施工,在施工时遭受人身伤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应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员的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4万元。
此外,黄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陈某,并且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而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受害人的劳动安全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施工时受伤 发包人选任不当连带赔偿
作者:张留兵 出自:中国法院网 时间:2007-4-2 16:40:54
中国法院网讯 某建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金某,施工过程中王某从高处坠落受伤。双方因医疗费用协商未果,王某将包工头金某以及建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3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金某承担医疗费用12588元,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建材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项目后,将工程发包给金某施工,金某雇佣了原告王某参与施工,从事木工工作。2005年1月13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于2005年2月6日出院,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金某支付。后,双方对出院后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未能达成协议,王某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
2005年12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但从2006年2月20日起王某陆续到医院就医,并于2006年4月29日至5月15日住院治疗,至2006年10月31日止,原告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5344.82元。
诉讼中,苏州某建材公司申请对王某本次治疗上是否由2005年1月13日所受伤害引起及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意见书:王某2006年针对消化道出血、吻合口炎与2005年1月13日胃、肠道破裂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损伤参与度掌握在75%。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受雇于金某,在施工过程中工作时受伤,金某应当承担责任,建材公司应当知道金某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因治疗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534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6783.82元,因王某2006年针对消化道出血、吻合口炎的治疗与2005年1月13日胃、肠道破裂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掌握在75%,故对王某此次治疗的费用金某应当承担75%的责任,计12588元,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人施工触电死亡 包工头赔偿11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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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刚 出自:河南法院网 时间:2007-2-8 13:15:20
修路工人张彦松在挖排水沟工程中操作电夯时死亡,随后张彦松的母亲、妻子、子女四人遂将包工头刘某和发包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刘村二组)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余万元。12月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四原告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余万元。
2006年6月10日,小刘村二组与包工头刘某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小刘村二组将村内修建排水沟工程承包给刘某,并且对工程质量、施工方责任、发包方责任、施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刘新宙开始对小刘村二组的排水沟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刘某雇佣张彦松等人进行施工。2006年6月25日,张彦松在挖排水沟工程中操作电夯时因触电突然倒地,后被120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张彦松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06年6月26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张彦松死亡的原因为电击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雇主刘某承包小刘村二组的挖排水沟工程,刘某雇佣张彦松施工,张彦松在挖排水沟工程中操作电夯时死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刘某作为雇主应当赔偿死者张彦松的各项损失。被告小刘村二组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D)
大学老师找到我代理其侄儿的一起工伤事故:案情与上述基本一致,劳动合同当事人刘振华曾在用人单位郴州市三联网络安装公司长期做临时工,并于今年三月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成为该公司正式合同工。
三联网络安装公司与郴州市广电中心签署工程协议,承包该中心的电脑网络安装工程。2007年3月30日,刘振华在恒利花园为三联公司架接网络线时,不幸触郴电国际裸露之电坠地,经120抢救无效身亡,当时110也到现场了解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三联公司和广电中心敷衍了事,不积极地进行善后处理,未经死亡鉴定就将尸体送去殡仪馆。在谈起工伤死亡赔偿时,他们也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想私了了事。刘振华家境困难,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直辛苦的支撑着整个家庭。其妻梅敏、其母石如英、其子都主要依靠其经济收入维持生活。
进展:今天上午去市仲裁科,对方口气很硬,一次性付11W了断。这距离当事人的要求太远。但最终能赔多少钱,大家心里都没底。我这个做律师的提出三种可能:
1、非法用工单位,只能赔1280*12*10=153600元;
2、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如上,也只能赔得20W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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