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审结一起合作炒股纠纷案
作者: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林月蓉 发布时间:2007-08-10 07: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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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方出钱,一方炒股,两个老朋友合作炒股多年,最终因亏本翻脸。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作炒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原告陈志根和被告黄周温是朋友。由于黄周温有多年炒股经验,而且“战绩”不错,陈志根决定把自个的资金都交给他经营。2002年7月16日,原告陈志根与被告黄周温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提供资金50万元,被告提供劳务及技术,双方共同合作,就原告兴业证券股东账户项下进行股票交易合作业务,合作期限一年,并约定原告无论盈亏固定分成原告出资额15%的年利润,即合作期满分成利润7.5万元,且不承担任何亏损风险;被告按原告出资额的15%缴入保证金7.5万元到上述甲方股票交易账户;所有股票交易业务必须由被告亲自进行,原告不得进行该账户项下任何股票交易行为,且不得干预被告任何股票交易业务;合作期满后,原、被双方进行一次性清算上述股票交易账户。
从2002年7月16日至2005年12月间,原告共收到被告陆续支付的股票红利等计18.6万元。但后来,被告说炒股票炒亏了,要求原告与他共担风险。原告不同意,认为按照协议他无需承担风险。今年1月,双方就合作股票进行清算,被告在“清算确认书”中承认尚欠原告39万余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近16万元,尚欠23万余元资金没有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和清算确认书,是双方自愿的,各方当然都应该遵守、履行,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3万余元的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
点 评
近来股市红火,有关委托炒股的纠纷也多了起来。本案原、被告之间,由于签了明确的协议书和清算确认书,打起官司来比较容易说清楚。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双方之间是亲戚或者朋友关系,碍于情面没有订立协约,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委托炒股还是有个明确的约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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