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07-08-22 08:34:29



--------------------------------------------------------------------------------


侵占巨资
妄图投机

没有发财

反而领刑

    8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撤销2003年10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考验部分,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133万余元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11月间,年仅28岁的丁某利用自己负责销售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在江西地区的产品的职务之便,先后5次擅自将公司近800吨豆粕销售给江西省几家公司后,将共计170万余元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司法机关只追回37万余元,其余货款均被其用于个人炒期货和买彩票而挥霍一空。

    庭审中,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坦承自己就是想以炒期货、买彩票的方式一夜暴富。

    (王志彬  张宇翔)

挂失手续

过于拖沓

储蓄机构

吞下苦果

    近日,储户杨晓青的1.8万余元存款被人盗取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民街邮政储蓄所向其承担70%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4年前,杨晓青在新民街储蓄所以实名制方式办理了密码支取的活期储蓄存款。2006年9月17日9时14分,杨晓青在该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不料才离开储蓄所不到十几分钟就发现尚有1.8万余元余额的存折不翼而飞。杨晓青立即返回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9时35分,储蓄所工作人员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储蓄所公章和经办人私章。9时51分19秒,工作人员进入电脑中杨晓青的账户准备办理挂失存款止付手续时,发现杨晓青1.8万余元存款已经被人于9时48分09秒取走,余额仅剩9.43元。

    一审法院判决储蓄所向杨晓青承担70%赔偿责任后,储蓄所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所迟延履行止付保护责任是造成存款流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杨晓青没有提起上诉,视为自愿承担30%的损失。(张泽端)

谎称认识

学校领导

乘机诈骗

他人钱财

    8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王建军向高伟谎称自己认识安阳一个重点高中校长,可以帮助想到该校上学的人办理转学事宜。因高伟一个亲戚的儿子正想转到该校,高伟说明情况后,王建军满口答应。9月18日,王建军以“活动经费”为名收取了高伟1.9万元。事后,高伟发现王建军只是到上述重点高中咨询了一下转学程序,随后就将1.9万元给儿子买了电动车、借给朋友或投到自己经营的门市。截至案发,高伟亲戚的儿子也没能转学成功。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积极退还被害人财物,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理。(王  宏  杨如意)

防盗窗户

引起矛盾

两户人家

对簿公堂

    8月2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原告张某与楼下邻居被告徐某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拆除自家窗外安装的外凸式防盗窗,重新安装不超出窗户外墙的防盗窗;张某自愿补偿徐某500元改造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和徐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今年2月上旬,徐某在南侧窗外安装了外凸式防盗窗,住在楼上的张某认为徐某的做法影响到了他的安全,要求徐某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因徐某拒绝拆除,张某起诉到法院。(张宽明  陈  祥)

伪造证据

陷害他人

堂兄堂妹

双双受惩

    近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晓芹有期徒刑一年;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1月,现年56岁的王晓芹与本村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向公安机关指控郭某殴打自己,因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和其他证据,公安机关没有受理。事后,王晓芹找到当时并未在纠纷现场的堂妹王晓梅,让其冒充他人之名到公安机关作证,谎称看到郭某殴打自己。公安机关询问事情经过时,王晓梅露出破绽,供述了作伪证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芹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晓梅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李  广)

医院索要

停尸费

事出有因

被驳回

    8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阳某医院立即将常某的遗体交给常某的家属。

    法院审理查明,常某于2000年11月入住被告医院治疗时死亡,常某的家属与被告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事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后来,双方又在返还尸体和停尸费问题上出现纠纷,为此,常某的家属又将被告医院告到法院,认为尸体多年存放在被告医院起因于双方的医疗纠纷,被告医院以索要停尸费为由拒绝返还尸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其收取停尸费的要求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遗体滞留于被告医院的事实,起因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常某的家属有权拒绝支付停尸费。

    (刘树伟  刘庆生)


第1页  共1页
泉州晋江律师
王金龙律师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13959718271   
QQ     419903310
http://blog.sina.com.cn/u/1243016383
http://kulong6334.blog.bokee.net/

欢迎 光临我的博客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