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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以及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 晋江律师

借贷以及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 晋江律师

作者:kulong2562 分类:案件传真 提交日期:2007-8-24 9:55:00 | 访问量:1 前几天,接受了一个当事人的咨询,案件很典型,在实践中也经常碰到,现做一探讨
案例:许女士以种种理由借口向其亲戚黄女士借款7万余元。共借了5次,有时1万,有时2万,每隔一两个月就去借一次。许女士共出具了5张借条。
 其亲戚黄女士出于利息诱惑,每次均同意借款。并且所借款项均是从村里的一些老人挪借的。这些钱都是村里的一些老人平时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私房钱。
 由于许女士多次借款,其亲戚黄女士开始怀疑了,就到许女士家中了解情况。许女士丈夫说刚开始借5万时他知情,最后两万元他就不知情了。许女士与其关系不睦,双方经常吵架,夫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
 现,许女士已离家出走,打电话都不接,黄女士如何要回她的钱呢??

黄女士能否向许女士的丈夫主张归还所借款项呢?
这就涉及到本案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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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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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许女士所欠债务虽然以许女士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其丈夫应一起承担。除非其丈夫能够证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度)
泉州晋江律师
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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