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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披上马甲”变身网络赌博

网络游戏“披上马甲”变身网络赌博



      网游赌博呈现以下特点:


  网游赌博平台国际化


  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


  网游赌博人群年轻化,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赌博之中


  专业化网络赌博公司越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


  网络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


  赌资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加快


  “唉,又输了,再加10000个游戏币作赌注。”对网络游戏日渐痴迷的赵清来说,10000个游戏币仅仅意味着几十块钱而已,轻轻一点鼠标,他通过网上银行轻而易举地购买了价值100块钱的游戏币继续投入了“战斗”。


  对于这些,赵清不以为然:“玩游戏一定有输有赢,我上个月花了两千多块钱,这个月目前还挣回了几百块钱。”说这话时,赵清还带着一丝成就感。


  网络游戏给人们生活带来娱乐的同时,网络赌博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网上赌球、赌马,已经并不少见。一份统计数据表明,全球约有300多家中文赌博网站。


  网游赌博,新形式层出不穷


  随着网络赌博形式的不断变化,网络赌博也正开始依赖网络和网络游戏这个平台逐渐被越来越多的玩家所喜爱,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公司开始利用合法的游戏平台进行非法的游戏赌博。


  如何鉴定网游是否构成赌博,如何防范网游赌博,使网游能够真正朝着健康、绿色方向发展,逐渐成为网络游戏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赌博更具隐蔽性,且呈现由境外向境内渗透,并逐步发展成为内外勾联的趋势。相比较传统的赌博而言,运营者、参与者还存在着低成本、低风险的特点。因此,网络赌博发展得非常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向记者介绍。


  网络赌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赌博转移到网络上,利用网络互动性强、隐蔽性强、支付方便、证据保全难等特点开展赌博活动,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区域性更有可能大大增加参赌的范围,从而使网络赌博的数额不断升级,前不久辽宁就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58亿的网络赌博案件。


  另一类是网络游戏中衍生的一些赌博活动,即“变相的赌博类网络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采取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形式,赌资往往不直接与人民币挂钩。与前一类赌博形式相比,在界定上有一定的困难。而这种网络赌博形式一旦发展起来,由于其相当的隐蔽性和我国目前庞大的网络游戏用户的存在,其传播范围可能更广、发展变化更快。


  据了解,在现有的网络游戏的设计当中,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使用“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进行博采活动,奖品为“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二是使用“游戏点卡中包含的点数或财富值”进行抽奖,抽奖奖品为“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三是使用“免费获得的分数值(购买点卡时获得的或者成绩好获得)”进行抽奖,抽奖奖品为现金或者物品;四是在两个或者多个玩家当中,使用“免费获得的分数值”作为彩头赌输赢。


  很多人所熟知的“梭哈”、“诈金花”、“21点”等游戏就曾经饱受是否有网游赌博性质的质疑。许多类似的游戏都是利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币,两者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兑换比例,这就是很吸引游戏玩家的一点,眼看着屏幕上的币值在不断增加,于是“越战越勇”;或者由于币值不断减少,而导致玩家“欲罢不能”。使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之中参与了一场又一场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


  与上述传统的网游赌博形式相比,还有一些变相赌博类的游戏,打着网络游戏的幌子,不容易被人发觉。


  这种游戏通常是在正常游戏地图中加上了一个特殊的区域,在该区域玩家可以通过缴纳额外的钱去碰一些“几率”事件,从而获得远超过正常游戏的经验和物品,而这些经验和物品又大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现金交易,变现为金钱。


  “这是一个暴利惊人的灰色地带,当这个涉嫌赌博的特殊地图开放时,几率完全由公司暗箱控制,刚开张三天就进账2000万元左右。这类游戏,获利最大的是网络公司。”一位网络游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高先生向记者表示。


  而在这种游戏中,玩家同样也是使用额外的人民币购买点卡,然后在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将其打死以后,有可能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或者一无所有。


  “很多的游戏玩家是报着侥幸的心理来的,希望能够碰一碰运气,获得更好的装备。实际上在很多类似带有'几率'的游戏中,网络公司都会有专门的数据分析师,在合法的范围内运用技术把中奖率降到最低。玩家很少有中奖的。”高先生对记者表示。


  网络赌博,更应施以“严刑峻法”


  现金转化成游戏币,在一个虚拟的世界里“搏杀”一番之后,游戏币就变成了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地位,甚至武器和装备。这些“虚拟财产”往往来得快也去得快。


  一些玩家受利益驱动,为了获得更多的“虚拟财产”不惜加大购买点卡的赌注,投入大量资金,以致身无分文,这就很容易诱发盗窃、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目前的网络游戏赌博具有了一些不同于传统意义上赌博的新特点:网游赌博平台更加国际化,以前网络游戏的服务器大部分都是在国内,现在有很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国外,吸引游戏玩家参与赌博,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网游赌博人群呈现年轻化特点,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赌博之中;专业化网络赌博公司越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网络的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赌资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更快。


  “遏制网络游戏赌博,目前还需要从多方面加强监管。”阿拉木斯谈到。


  在法律适用上,除《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针对网络赌博,早在2005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即下发《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2007年2月25日,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文件,该文件表示,从2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


  阿拉木斯向记者谈到,“变相的赌博类网络游戏”越来越隐蔽,其与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联性也更强,目前在法律界定和规范、处罚上都存在不少的法律空白。要想建立网络游戏的新秩序和新环境,在法制上要建立一个涵盖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网络安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的完整的法律规范系统,而在这些方面显然我们才刚刚起步,要做的还有很多。法律制度上更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完善。


  刘德良建议,我国在采取技术防范和司法打击等措施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如何界定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的标准还不是非常明确,很多游戏里面暗藏玄机却难以绳之以法。因此,对于网络赌博的标准、范围、赌资形式,应该从网络赌博的营利目的、时间和空间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聚众、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认定等重新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赌博地点的界定就不能单纯以物理意义上的“聚众”来界定。


  其次,随着网络赌博赌资的加大,参与人数增多以及影响越来越大,刑法应该加大对网络赌博的惩治力度,在现有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大量刑力度、加长量刑时间,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以前主要是对赌博中庄家处罚比较多,对于参与者处罚较轻,建议对网络游戏赌博的参与者应该同样重罚。


  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不宜采取具有阶段性的“专项治理”集中打击,对于网络游戏赌博的执法过程应该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而不应该只采取“运动式”的治理方式。


  加强对游戏参与者的心理教育,告诫他们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对于属于赌博性质的游戏,应该出具相应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化、具体化的说明,使游戏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


  第三,通信主管部门应该完善对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封堵赌博网站,查处为赌博网站提供电信服务的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应该加强网站管理,禁止提供赌博站点的接入服务。在赌资流转过程中,相关的金融部门也有责任对流动异常的大额资金进行监管。比如银行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异常交易信息监测机制,加强银行卡管理,切断赌博网站收费渠道。


  同时,因为网络赌博国际化形式越来越明显,境外监管的困难大,就需要同时加强国际合作。还应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加强与各国或地区的协作。



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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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网络赌博国际化形式越来越明...

因为网络赌博国际化形式越来越明显,境外监管的困难大,就需要同时加强国际合作。赌博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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